在厦门工程建设领域,建设单位指定品牌的现象较为常见,这一做法既存在一定合理性,也需在规范框架下执行,以确保工程质量、效率与公平性的平衡,从实践来看,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重要港口城市,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涉及基础设施、民生工程、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,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于对特定品牌技术性能、质量稳定性或服务保障的信任,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部分材料的品牌范围,但这一行为需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及厦门市相关建设管理细则,避免形成排除、限制竞争的风险。

建设单位指定品牌的常见场景与原因
厦门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多出现在对材料性能、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中,例如高端商业综合体的高端幕墙系统、大型公共建筑的特种消防设备、轨道交通项目的关键轨道部件等,其原因主要包括:一是品牌依赖,部分建设单位基于过往合作经验,认为特定品牌的产品在耐久性、兼容性或售后服务上更具保障,可降低工程风险;二是技术匹配,如涉及进口设备或专利技术时,特定品牌是唯一或最优解决方案;三是工期压力,对于紧急项目,建设单位可能倾向选择品牌成熟、供货周期短的产品,以确保工程进度,在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中,若项目有明确的技术标准或推荐品牌清单(如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《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》中提及的绿色建材目录),建设单位也可能依据此类文件进行指定。
指定品牌的规范要求与限制
尽管建设单位有自主选择权,但指定品牌必须符合“合法、合理、必要”原则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,若指定品牌,需提供该品牌的技术优势证明,且不得指定单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,除非该项目为“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”的“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”或“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”的特殊情形,在厦门,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中心明确要求,招标文件中涉及品牌推荐的,应同时列出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,且技术参数应采用“≥”或“≤”等开放性表述,避免设置排他性指标,在厦门某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中,建设单位指定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,但需同时接受其他满足相同过滤效率(≥99.97% @0.3μm)和噪音标准(≤45dB)的品牌投标,确保竞争充分性。
指定品牌对工程各方的影响
对建设单位而言,指定品牌可简化采购流程、保障核心材料质量,但也可能因品牌溢价导致成本上升,或因单一品牌供货问题延误工期,对施工单位而言,若指定的品牌价格较高或供货周期长,可能增加施工成本和管理难度;若品牌选择不当(如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),还可能影响工程质量验收,对市场而言,过度指定品牌可能削弱中小企业竞争力,不利于行业技术创新,但若合理引导,可通过品牌效应推动绿色建材、节能技术的应用,厦门某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了本地绿色建材品牌,既带动了本地产业发展,也确保了建筑节能标准达标。
实践中的优化建议
为平衡各方利益,厦门建设单位在指定品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:一是强化需求论证,对指定品牌的技术必要性进行专家评审,避免“唯品牌论”;二是动态调整品牌库,定期更新符合厦门地方标准的优质品牌名录,纳入更多本土企业;三是加强合同管理,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品牌产品的质量责任、供货违约条款及替代方案,降低履约风险,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指定品牌行为的抽查力度,对设置排他性条件的招标文件责令整改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。

相关问答FAQs
Q1:厦门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吗?
A:不可以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品牌或生产供应商,除非属于“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”的特殊情形(如专利技术保护),若项目确需使用某品牌产品,应同时列出不少于3个满足同等技术要求的品牌,确保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,若违反该规定,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,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
Q2: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后,施工单位能否申请更换?
A:在特定条件下可以,若施工单位能证明指定品牌产品存在质量缺陷、供货延迟或价格远超市场合理水平,且已提供同等技术参数的替代品牌及证明材料,经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,可申请更换,厦门某项目中,施工单位因指定品牌空调设备交货期延误3个月,提供了另一品牌同能效等级(APF≥3.8)的设备检测报告,经多方论证后获准更换,未影响工程进度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