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生贷款损失时,企业需遵循会计准则及金融监管要求,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资产减值情况,确保财务信息真实、完整,其核心在于“及时识别、合理计量、足额计提、核销转回”,具体操作需结合贷款类型(如公司贷款、个人贷款、贸易融资等)、损失程度(关注、次级、可疑、损失类)及企业会计政策(金融工具准则应用)逐步展开。

贷款损失的识别与判断
贷款损失的识别是会计处理的前提,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,综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、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—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及相关监管规定,当存在以下迹象时,表明贷款可能发生损失:
- 借款人经营恶化:如连续亏损、现金流持续为负、主要经营业务停顿,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、行业危机等不可抗力;
- 还款违约: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或利息,且逾期时间超过90天(或合同约定期限);
- 财务状况恶化:借款人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过高、流动比率过低,或存在大量未决诉讼、债务纠纷;
- 抵质押物价值贬损:作为贷款担保的抵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、毁损或变现能力显著降低;
- 其他客观证据:如借款人破产、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,且无清偿剩余债务的可能。
企业需建立风险识别机制,通过贷后检查、征信查询、行业分析等方式定期评估贷款风险等级,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贷款及时启动减值测试。
贷款损失的计量与会计处理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》(2017年修订),贷款损失需通过“预期信用损失模型”计量,分为三个阶段:第一阶段(信用风险初始后无显著增加)、第二阶段(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)、第三阶段(自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),不同阶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:
(一)第一阶段:计提“损失准备”(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准备)
对于信用风险初始后未显著增加的贷款,企业应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,计入当期损益(“信用减值损失”科目)。

- 会计分录:
借:信用减值损失
贷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一般准备
示例:某企业2023年有一笔500万元的公司贷款,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,经评估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为5万元,则计提分录同上。
(二)第二阶段:计提“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”
当贷款信用风险显著增加(如划入“关注类”),即使尚未发生违约,也需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准备,原已计提的“一般准备”与“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”的差额补提。
- 会计分录:
借:信用减值损失(补提金额)
贷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专项准备
示例:上述贷款因借款人经营困难被划入“关注类”,经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为20万元,此前已计提一般准备5万元,需补提15万元。
(三)第三阶段:已发生信用减值,按“账面余额-预期信用损失”确认减值损失
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贷款(如划入“次级类、可疑类、损失类”),企业需按账面余额减去预期信用损失(包括未偿还本金、应收利息等)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,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(按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,冲减减值准备)。

- 会计处理步骤:
- 确认减值损失时:
借:信用减值损失(账面余额-预期信用损失-已计提准备)
贷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专项准备 - 停止确认利息收入,按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算利息:
借:贷款损失准备
贷:利息收入
- 确认减值损失时:
示例:上述贷款因借款人破产被划入“损失类”,账面余额为500万元(含应收未收利息20万元),经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为480万元,此前已计提专项准备20万元,则:
- 确认减值损失=(500+20)-480-20=20万元
借:信用减值损失 20万
贷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专项准备 20万 - 后续按摊余成本计算利息(假设实际年利率5%),每月利息=500万×5%÷12≈2.08万元:
借:贷款损失准备 2.08万
贷:利息收入 2.08万
(四)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科目设置
企业需在“贷款损失准备”科目下设置明细核算,如“一般准备”“专项准备”,并按贷款类别(如公司贷款、个人经营性贷款等)进行辅助核算,确保准备金计提的清晰可追溯。
贷款损失的核销与收回
(一)贷款损失核销的条件
当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且企业履行必要程序(如尽职调查、审批)后,可进行核销:
-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、关闭、解散,且无财产可清偿债务;
- 借款人死亡或失踪,以其遗产或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;
- 因战争、不可抗力等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,且担保人也无能力清偿;
-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,借款人、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。
核销需遵循“账销案存”原则,企业仍需追索债权,仅核销会计账面记录,不放弃法律追索权。
(二)核销的会计处理
核销时,需将贷款账面余额(本金+应收利息)与对应的“贷款损失准备”对冲,差额计入“信用减值损失”。
- 会计分录:
借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专项准备(已计提金额)
借:信用减值损失(账面余额-已计提准备)
贷:贷款——本金
贷:应收利息(应收未收利息)
示例:某笔贷款本金100万元,应收利息5万元,已计提专项准备80万元,因借款人破产无法收回,经审批核销:
借:贷款损失准备——专项准备 80万
借:信用减值损失 25万(105万-80万)
贷:贷款——本金 100万
贷:应收利息 5万
(三)已核销贷款收回的处理
若后续收回已核销贷款,需转回已核销的债权及减值准备,差额计入“资产减值损失”(如收回金额低于原账面余额)或“利息收入”(如收回含利息)。
- 会计分录:
借:贷款——本金(已核销本金)
借:应收利息(已核销利息)
贷:贷款损失准备(已核销金额与收回金额的差额,或全额转回)
贷:利息收入(收回的利息部分)
借:存放中央银行款项/吸收存款等(实际收回金额)
贷:贷款——本金(已核销本金)
贷:应收利息(已核销利息)
示例:上述已核销贷款后期收回本金30万元、利息2万元:
借:贷款——本金 100万
借:应收利息 5万
贷:贷款损失准备 75万(105万-30万)
贷:利息收入 2万
借: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2万
贷:贷款——本金 30万
贷:应收利息 2万
贷款损失的信息披露
企业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贷款损失相关信息,包括:
- 信用风险披露:按风险等级(关注、次级、可疑、损失)划分的贷款余额及占比;
- 损失准备披露: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余额、本期计提、本期转回、本期核销、期末余额;
-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:如违约概率(PD)、违约损失率(LGD)、违约风险暴露(EAD)的关键假设及敏感性分析;
- 核销贷款情况:本期核销金额、核销原因及后续追索计划;
- 已减值贷款信息:已减值贷款的账面余额、预期信用损失、累计利收入等。
不同贷款类型的特殊处理
(一)个人贷款与公司贷款
- 个人贷款:因笔数多、金额小,可按风险等级批量计提损失准备,无需逐笔评估;
- 公司贷款:需逐笔评估借款人财务状况、行业风险,结合抵押物价值变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。
(二)抵质押贷款
若贷款有抵质押物,需评估抵质押物的可变现净值,从预期信用损失中扣除抵质押物优先受偿金额,确定“裸信用损失”,一笔500万元贷款,抵押物可变现净值200万元,则预期信用损失=500万-200万=300万元(假设无其他担保)。
(三)不良贷款处置
对于已核销的不良贷款,企业可通过债务重组、资产证券化、打包转让等方式处置,处置时,需将处置所得与“贷款”账面余额及“贷款损失准备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。
税务处理要点
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需遵循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:
- 税前扣除条件:需满足金融企业呆账损失认定条件(如法院判决、破产清算等),并提供相关证据(借款合同、催收记录、法律文书等);
- 申报要求: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需填报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》,并附送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;
- 核销与转回:已税前核销的贷款,若后续收回,需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;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,纳税申报时需进行纳税调整(金融企业可按贷款余额的1.5%计提一般准备,税前扣除)。
相关问答FAQs
Q1:如何区分贷款的三个减值阶段?
A:区分三个阶段的核心是“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”及“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”:
- 第一阶段:贷款初始确认后,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(如借款人正常还款,仅短期波动),按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准备;
- 第二阶段:信用风险显著增加(如借款人出现逾期、财务指标恶化,划入“关注类”),需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准备;
- 第三阶段:已发生信用减值(如划入“次级类、可疑类、损失类”,或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无法全额收回),按账面余额减去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损失。
企业需结合逾期天数、还款能力、担保情况等综合判断,通常以风险分类结果(关注、次级、可疑、损失)作为重要参考。
Q2:贷款损失核销后,会计上还需做什么后续处理?
A:贷款损失核销后,会计上需坚持“账销案存”原则,具体后续处理包括:
- 继续追索债权:建立台账,定期跟进借款人、担保人的偿债情况,对收回的款项及时入账(转回已核销债权及减值准备);
- 核销档案管理:妥善保管核销贷款的法律文件、催收记录、审批资料等,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或后续法律追索;
- 信息披露: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核销贷款的金额、原因及后续追索计划,确保信息透明;
- 税务处理:若需税前扣除,需按规定准备证据资料,完成专项申报,避免税务风险。
需注意,核销不等于放弃债权,企业仍需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方式最大限度收回剩余债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