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安企业研发费如何扣除是企业在税务处理中关注的重要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等规定,建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可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,有效降低税负,具体扣除方式及注意事项如下:

研发费用的适用范围需明确,建安企业的研发活动需同时满足“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或新产品(材料、工艺)等系统性活动”的基本要求,具体可包括:建筑工程新技术、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,绿色施工技术的研发,智能建造相关技术(如BIM技术应用、施工机器人研发)的创新,工程安全与质量保障技术的改进等,需要注意的是,常规的工程施工、工程勘察设计等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,其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。
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需准确,根据政策规定,研发费用可归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类:一是人员人工费用,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;二是直接投入费用,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、动力费用,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,样品、样机及少量试制品购置费及试制费用,研发成果的检验、测试费用等;三是折旧费用,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;四是无形资产摊销,研发活动使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(包括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的摊销费用;五是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;六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,如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(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%)。
建安企业需建立研发辅助账,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,准确归集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,对不同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费用,需合理确定分配方法在项目间进行分配,企业需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辅助账报表填报,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(如研发项目计划书、研发决议文件、费用分配说明、研发成果报告等),以备税务机关核查。
对于委托外部研发的情形,建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算加计扣除,且受托方需为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或个人,委托方需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,若委托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,加计扣除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研发费用的60%。
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方式为,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,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类)》中的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2表)自行申报享受,无需税务机关审批,但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,政策规定,企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,应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,准确计算扣除金额;制造业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提高到100%,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。
相关问答FAQs
Q1:建安企业的施工现场技术改良是否属于研发活动?能否享受加计扣除?
A1:需根据技术改良的性质判断,若属于对现有施工工艺、流程的简单优化或常规调整,未产生系统性创新,则不属于研发活动;若通过新技术、新工艺的研发,显著提升施工效率、降低成本或解决技术难题(如研发新型绿色施工工艺、智能施工技术等),则属于研发活动,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,企业需留存技术研发方案、成果证明等资料备查。
Q2:建安企业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,共同费用如何分配才能确保加计扣除合规?
A2:企业需合理选择费用分配方法,如按各研发项目人员工时占比、设备使用工时占比、预算金额占比等比例进行分配,分配方法需符合行业常规且保持一致性,建议在研发辅助账中详细记录共同费用的原始发生额、分配标准及分配过程,确保分配依据充分、可追溯,避免因分配不合理导致税务风险。

